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