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监测工作时,相关场所、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其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