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监测工作时,相关场所、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其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