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应当与无线电管理工作需求相适应,符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有关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向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开放。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无线电监测设施警示标识,并公布保护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