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