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对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用于运行控制、指挥调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业务进行重点保护,在相关区域建设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重点无线电监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