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对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用于运行控制、指挥调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业务进行重点保护,在相关区域建设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重点无线电监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