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组织动员和组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应急通信服务,并接受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