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说明无线电台(站)的用途、使用频率和使用范围,并接受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指导。

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关闭临时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