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