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规划实施应当协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省域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进行协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