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已依法实施的资源利用活动、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有序退出,保障退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