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评估符合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