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

(二)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

(三)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修改建议,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四)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修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单元详细规划,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调整的,应当先依法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地块详细规划,涉及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调整的,应当先依法修改单元详细规划。

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可以一并修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