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规划草案应当在村内公示,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后,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特定区域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和本省对特定区域、其他类型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