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不突破全省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涉及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调整。
在不突破市、县、自治县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局部优化。
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调整和优化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