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四)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

(五)不可预见的重大国防、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的;

(六)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