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规定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批。
其他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与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多个乡镇联合编制。两个以上乡镇联合编制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