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目标任务,确定国土空间发展目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的总体格局、划定规则和管制要求,提出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任务。

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分解落实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等内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确定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城镇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等规划分区,明确规划传导和实施管理规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确定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确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明确用途管制规则。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发展定位,落实和细化各类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村庄建设边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