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