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或者原有粘土砖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