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