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