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