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