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