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