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