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加强直接面向经营主体的推送、发布和解读,及时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