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