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