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价格、教育等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