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