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