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