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履行督促义务,用工单位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而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期间因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规定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