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流动到本地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纳入居住证管理范围。公安机关应当为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