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民工有权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