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建筑、矿山、装备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