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工资与支付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所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