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工资与支付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