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因农民工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农民工赔偿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按照约定扣除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农民工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