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