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