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督促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被派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