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