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民工享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企业职工一方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