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六条有效农民工享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企业职工一方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