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行为,依法查处以职业介绍或者以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