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有效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