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