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的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