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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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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