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