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