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小区电梯、水泵、有限空间、监控系统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业主名册;

(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